关于
债权人行使
代位权之诉,法律规定时效为叁年,自债权人知晓或推测自己所享有的债权是否可能会遭到损害以及负有
债务之人行为具体下落日期开始计时。在特殊情况下,若债权人认为存在延长
诉讼时效的必要,可向法院提交申请,但最长延长期不得超过二十年,否则法院将不会给予任何保护。如若
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拥有的债权,或是因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的怠慢行为,进而影响到了债权人的预期到账金额,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使用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针对法定相对人的权力,除非此类权力仅属于债务人本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