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步入婚姻殿堂便遭遇
离婚,当夫妻双方尚未共同度过美好时光或者共
同居住的时间极其短暂之时,在做出离婚判决时,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其所支付的
彩礼财物。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人
民法院通常会对双方共同居住的时间长短、是否育有后代、财产utilization现状、双方的经济实力以及彩礼数量的多寡、过错程度等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权衡与考量,以决定返还金额的具体额度。然而,如果双方已经共度良宵,并且有子孙绕膝,那么在离婚时一般不会被支持
返还彩礼。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女子可能不需要返还彩礼:(1)尽管没有办理正式的
婚姻登记手续,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了至少两年;(2)同样是未领证的情况,但婚姻生活不足两年且已有爱情结晶降临人间;(3)女子收到的彩礼财宝均已用于日常生活开销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