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定为无期
徒刑的贩卖毒品案犯,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时间超过十三年且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积极进行教育改造并展现出真实有效的悔悟态度,同时也确实不再具有重新
犯罪的风险时,可以考虑给予其
假释待遇。但需注意的是,对于
累犯及涉及诸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抢劫罪、
绑架罪、
纵火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或有组织的
暴力性质犯罪,被特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将无法批准假释。至于在决定是否给予罪犯假释这一复杂问题上,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该囚犯获释之后可能给其所在社区带来的影响。《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
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