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安机关依据相关
法规与程序,认为有必要对其所
拘留的人员进行
逮捕的话,那么他们应该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交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天到四天不等。若是涉及到
流窜作案、屡次犯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公安机关提出审查与批准的时间可延至三十天。
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过来的逮捕申请函之后,人民检察院需要在七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策。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情况,而被捕人士同时也满足了能够获取
保释或
监视居住条件时,那就会采取保释或
监视居住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公安机关接到
不批准逮捕的通知之后,必须要立刻释放相关人员,并在第一时间向人民检察院汇报释放事宜及被捕人士的执行状态等详细信息。《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