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方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要求
解除婚姻关系所必需接到的相关文件资料如下:其一是原告方
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经核实完毕后将会悉数返还给原告本人;第二是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证明资料,通常情况下可提供
结婚证书以及由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
婚姻状况证明书;第三是证明被告与原告在
婚姻存续期间内所有
共有财产清单,对于这类财务清单,其实行的原则是尽量简化,然而在正式
立案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后再详细提交也是可以被接受的;最后如果涉及到
未成年人子女的话,那么还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必要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