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买受人下落不明而导致无法按照预定时间接收货物,出卖人有权选择适用提存制度。此外,当
债权人无故拒不领取、债权人无力找到其下落或者存在其它法定原因导致对方向
债务人交付标的物不足以完全履行
债务时,债务人亦可选择行使提存权。然而,如果标的物并不适宜进行提存操作或者提存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过多,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债务人还拥有权利,即可按照拍卖或者变卖程序处置标的物,并将所获得的全部价款作为提存金额。《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
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
人死亡未确定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
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