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建设工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方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实施整改工作,若因整改导致工程逾期交付,施工方须对此负起相应的
违约责任。
对那些质量无法满足合同约定标准、虽经修复但仍然无法实现约定质量水准的情况,发包方可采取削减
工程款项支付方式予以处理。
在此期间,双方可展开深入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如果协商无果则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如若勘察、设计环节中出现质量不达标或未能按约定期限提交相关文件,造成发包方经济利益受损,那么勘察人和设计师应对其行为负责,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勘察、设计成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收甚至免除相关费用,以补偿给发包方带来的损失。
其次,若因施工方过失致使建设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方享有向其提出维修、更换或重建等相应措施的权利,施工方需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修缮、重造工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此次修整或重造过程导致工程逾期交付,施工方应依法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