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应为公共汽车驾驶人员自身的失误或违规运输操作导致的交通事故,公共汽车驾驶员必将面临一定程度之责任承担。
具体而言,1.如在公交汽车与其它
机动车辆间发生碰撞事故后,交警部门有权对责任程度进行明确界定。
倘若认定另一方机动车辆应对此负责,则责任自然转移至该第三方车辆,而无需公共汽车驾驶人员及运输公司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一旦公共汽车与其它
机动车发生撞击事故,且公共汽车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时,
赔偿责任将依法在公共汽车运营公司已为其投保的交通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解决。
此后,若因保险
赔偿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则需由公共汽车实际使用者即公共汽车驾驶员进行个人补偿。
3.若公共汽车实际使用人本身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交通事故,则亦须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