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关系随即终止的情况下,若此种行为系出于我方非自愿性质的被动中断就业,且能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之一者,其便可依法享有从
失业保险基金中申领
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此处所述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涵盖了多种具体场景,如:
(一)在与原雇主方签署的
劳动合同终止时;
(二)在我方任职期间,用人单位主动提议并与之达成一致性处理意见以解聘我方;
(三)由于用人单位方面原因提请解聘,或是因个人表现不端而遭到公司纪律处分直至革职;
(四)在劳动合约中遭到雇主解约;
以及(五)在遵守相关法律条款的前提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
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自行
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尚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依据(六)法律、
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