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为被告人提出的
量刑建议若未被采纳,大致上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首先,被告人实施的某种行为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构成了
犯罪,或者从法律角度来看,不应追究其
刑事责任。其次,如果被告人是在非自愿或不情愿的情形下被迫认罪服法,那么这也极有可能导致法院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予以否定。第三,被告人对于检方指控的
犯罪事实予以严格否定,也是法院可能会选择拒绝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情形之一。最后,若
起诉书所列罪状与审讯过程中所确定的
罪名不同,亦有可能令人质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准确性。除此以外,任何可能对整个审判过程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影响到案件公正判决的因素,都可能成为法院拒绝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
认罪认罚案件,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
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