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人主体间订立的
借贷合同中,若未就利息支付作出明晰的规定或者约定内容存在歧义时,应被确认为无须支付利息。对此情况下,
债务方
逾期偿还债务的情况出现,债权方有权请求债务方从逾期之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在同期发布的同等种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债权方支付相关利息。而当非自然人主体间的借贷合同在利息支付事宜上存有不明之处,双方在无法协商达成
补充协议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所在地区或者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惯常操作方法、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及市场利率等多种因素进行合理预估并明确利息标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