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婚夫妇在
婚姻存续期间出售其婚前购置的房产并随后以新购入的房产为例进行
财产分配这一问题,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分析:首先,如果所购买的新的房产依旧注册在同一方
当事人的名下,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处房产应被视为
出资购买人独自拥有的
私人财产,并不归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因此在夫妻关系破裂需要划定财产归属的
离婚诉讼中,此种类型的房产并不作为
共同财产进行考虑和分割。其次,若新的房产是婚后以夫妇双方名义上报注册,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该房产理当属于夫妻双方共享的共同财产,然而在处理涉及
离婚财产分割的
诉讼时,法院通常会给予当初投入购买该房屋的一方额外的权益优先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