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
刑罚裁量应依具体情节的轻重而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所述,对于犯下
贪污罪行的人员,将依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实施不同程度的惩戒措施,具体如下所示:
(一)如果涉及的贪污金额较大或有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且同时提起
罚金。
(二)若贪污金额巨大或有其它更为严重的情节,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惩罚,并在判决宣告后支付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三)当贪污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形时,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并同时,依判决执行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其中,若金额特别巨大且导致国家及国民经济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者,将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是
死刑,同时还会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与追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
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