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签署
抵押协议之时起,该协议即宣告生效。
若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而
抵押权的创设,必须待抵押协议经相关部门完成登记手续之后方可有效设立。
习惯上,抵押协议的有效性先于抵押权的创设。
实际上,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同时发生的可能。
当抵押协议已然生效,但尚未进行正式注册,如
债务人为保全自身利益而将
抵押物再行抵押给第三方,并成功办理登记手续时,原
债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将自动归属于后者;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根据已生效的抵押协议,向涉及
违约行为的债务人提出索赔。
假如抵押协议因故无效,但抵押权已经成功设立,在此情况下,则需对登记机构是否存在
违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
倘若登记机构无任何过失,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债务人承担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
债务的
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
抵押登记的,该
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
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
留置权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