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贫苦家庭中的个体,依法享有
离婚的权利,婚育自主同样涵盖了缔结良缘与
解除婚姻关系双重方面。在此过程中,如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对于离婚、子女抚育以及
财产分割等重大事宜均能相互理解、妥善处置的话,双方可亲身前往其任一方的长期
户籍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提请
离婚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各自的
身份证件、户口证明、婚姻证书及详尽的
离婚协议书。然而,假如在上述纷繁复杂的事项中,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想要从夫妻关系中解脱而出的一方自然有权向被告常年寓居之地的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倘若被告常设住址与其实际寓所存放地并不相符,应当遵照规定由
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法院进行审理裁决。如果经过法院深入细致地审查后认定该对夫妇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存在不可弥补的裂痕,便有可能做出离婚的
终审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