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次步入婚姻殿堂时,户口簿自然必不可少,然而除此之外,以下各项材料亦需如数备齐:首先,便是关于双方个人
身份信息的相关证件——
身份证。其次,须提交由自己亲自签名的自我声明——声明内容为本人至今未曾婚配并与对方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属亲戚关系或第三代以内的
旁系亲属关系。若其中一方属于港澳台地区居民,其必须同时携带有效的通行证及身份证;若出自国外华侨之列,还应提供经居住地公证书机关公正过的本人未婚且与对方当事人无关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或
证言;倘若一方为外国公民的话,也同样需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可视为有效之国际旅行证件,正式开具个人未婚声明并经其驻华使(领)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此外,不论出于何种情况下,均需提供上一次婚姻状况终结的证明——例如
离婚证或是法院的权威
判决书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