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男方提出的
离婚申请往往会让人感到意外且无法预料,这种行为可能源于一时冲动。
为了防止人们因一时激动而选择了错误的决定——例如冲动
离婚或草率分手,相应地,法律已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来设立离婚冷静期。
这个期限从
婚姻登记机关接到
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刻开始,经过整整三十天,被称为离婚冷静期。
在此期间,女方和男方都有权自由交流,展开对话,共同解决他们之间产生的矛盾与问题。
当婚姻中的其中一方并不想结束这段关系时,他/她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若超过了之前所设定的冷静期之后,但在
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十天内,如果两位
当事人已经成功冰释前嫌,并决定不去
申请离婚手续,即视为自动撤销了此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