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导致被剥夺
继承人权利的几种可能情况:首先,若存在通过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逼迫或阻挠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
遗嘱的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并没有悔悟和改正之心,同时被继承人未能表现出宽容态度,那么此类情况下便可被认定为应当剥夺其继承人资格;其次,如果某人为了争夺财产不惜残忍地谋杀其他继承人和自己的亲人,无疑这种行径将导致他失去
继承权;再者,若是有人明知故犯,故意杀害了被继承人,此种情况亦须判定为剥夺继承权;最后,如果在没有前述行为的情况下,存在其他足以影响被指定继承人所应获得的权益的因素,那么也同样可以考虑取消其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