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若雇佣方未能与
劳动者签署正式
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则无须对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要求,无论是何种性质的劳动力,只要从正式用工的那一天开始起算,并且在之后的一个月内,经过雇主以
书面形式进行明确告知以后,如果仍有劳动者没有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作为雇主就应该书面通知该名劳动者结束
劳动关系,而不必给这个劳动者任何经济方面的补偿或
赔偿。然而,在此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其在实际上班期间所应得的全部
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