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指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补充侦查期限仅为三十七天,而并非您所描述的三个月。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之上对案件的某些事实情况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工作,并以收集更多的
证据来完善案件的证据链条。只有当案件被提交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后被退回到公安机关重新启动的情形,才能算是一次补充侦查。
其次需要强调的是,
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长为三十七天。如果公安机关经过三十七天的时间仍然未能获取到关于
犯罪嫌疑人的足够证据,便必须解除其
强制措施。如果公安机关决定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这种行为将被认为是非法的,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有权向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提出
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