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国他乡的驻外使领馆,您可以申请进行《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公证手续。申请办理此项业务所需要的材料如下:首先,您需要提供本人的护照以及护照照片页的复印资料;其次,您还需出示具有永久居住资格的《在留卡》的原始文件及其正反两面的
复印件;第三,请提供被
继承人过世时所经由的公共机构出具的死亡公证书或者
死亡证明(例如,由医院、派出所提供的原始文件或其复印版本均可);接下来,请提交能够表达您与被继承人间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经过
公证处公正的文件、来自派出所的证明资料或者户口本的复印资料等等);此外,为了证明被继承人曾拥有哪些资产,您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
房产证的复印件、有关车辆的证明或者银行存款证明的复印资料等等);最后,还请完整,准确地填写或者自行准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且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