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被列入“老赖”名单的个人或企业,其相关信息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即可予以删除。然而,若这些“老赖”符合以下任意情形之一,则需经由人
民法院批准才能在三个工作日内删去相应的失信信息:首先,
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完毕;其次,如果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方之间能够达成一份
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全部履行;再次,如果申请执行人经过书面申请并得到人民法院的审查与许可,也将能够删除失信信息;又次之,当
执行案件在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之后,若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多次针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查询均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也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财产线索时,可考虑删除失信信息;另外,如果因为必须经过审判监督或是
破产程序,包括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
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中止执行等措施,也可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以及最后,由于法院依职权决定不予执行某个执行案件,同时也有权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那么这两种情况下,老赖的相关失信信息都可能得以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
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