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之后的任意时间内,无论一方还是双方的境况或者是
抚养能力产生了显著的变动,他们都有权提出改变
孩子抚养权的诉求。关于
变更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通常需要首先经过双方面对面的协商来达成一致,如果达不成共识的话,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并请求进行司法裁决。在此过程中,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人民法院将毫无疑问地支持改变
抚养权的申请:第一,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中有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因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起照顾孩子的重任;第二,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中有一方没有履行
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儿童的不良行径,甚至这些行为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第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他们明确表达出愿意跟随另外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
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和精神条件;第四,有其他充分合理的理由证明必须要对
孩子的抚养权作出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