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故中涉及到车辆损坏的情况下,对于受害方误工损失的补偿标准如下:
误工费主要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期长短及收入状况予以确认。
而误工时间则可依据受害者对于受诊医疗机构所提供的诊断证明来进行估计。
若受害者拥有稳定的工作收入,那么误工费就应当依照实实在在减少的那部分
工资款来计算,反之亦然。
在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误工费将参照其过去至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予以计算。
至于汽车出险之后可能产生的交通费用补偿方面,交通费应根据受损害人和其必须陪伴的护理人员为了治疗或转院所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来具体测算。
有关交通费用的支付应以正式的发票作为凭证,并且该发票上记录的信息应力求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以及出车/购票次数等相吻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