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处理普通交通事故时,相关的律师服务费用应由委托的一方来承担。
然而,如若涉及到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所必需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以及调查取证费等各项办案必属开支的话,那么倘若在诉讼请求中,被援助一方明确提出了这些要求,那么法院在进行审理后或许会依据具体状况而决定将这笔费用判给并非被援助的败诉一方来承担。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范畴,理所当然是应该以债权人的债权作为其最大限度的限制条件。
至于为了行使撤销权所需要的必要费用,则应由债务人负责承担。
有关律师服务费用的事宜,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积极商洽共同确定。
假定在双方的协商过程中,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那么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繁简程度;
(三)委托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面临的风险及责任;
(五)律师自身的社会声誉及其工作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二、交通事故打官司的起诉费和律师费谁承担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而言,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然而,律师费则须由委托方负担。若对方当事人愿意自行承担此笔费用,当然亦可由其承担律師费。若因律师服务定价产生纷争,则需由律师事务所于与委托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后予以解决。如若协商无果,可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调停处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公断裁决。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交通事故法律援助的实践之中,律师服务费用往往由委托方承担。然而对于诸如出差出行、打印复印等基本案件办理费用,则有可能转移至败诉一方承担。而撤销权之行使,其范围仅限于债权人所享有之债权,因此与此相关的费用应由债务人为之承担。至于律师服务费用的具体数额,则需由双方共同商榷确定,综合考量律师的工作时长、案件的复杂程度、委托方的财务状况以及律师所需承担的风险和个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