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源自于家庭日常生活负担的
债务,通常会被判断为属于夫妻之间的
共同债务。
就普遍情况来看,由配偶补
签合同(即“
补签名”)、或者双方重新共同签署
欠条的方式以及情侣中的一方向另外一方出具确认书的方式,都是最为常见且明显的表达追认意愿的手段;
除此之外,为了维护
债权人权益,诸如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其它含有共同举债意图的相关
证据,亦可视为形成追认效应的合法手段;
再者,虽然未参加签名的一方并未直接表达意愿,但其在事后参与偿还债务的行为同样可以看作是一种有效的追认表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