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的子女探望权益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是不应该采取强制手段来解决的。在
离婚之后,没有亲身养育孩子的那一方父或母同样享有对孩子的
探视权,而另一方则有义务尽其所能去提供援助和便利。然而,如果父或母因为探望孩子的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那么他们的探望权就可能会被法庭暂时终止。待这种不利因素消除后,应立刻恢复探望儿子。此外,针对那些故意拒绝协助对方实现探望权的个人或团体,法庭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采取
拘役、罚款等强制性手段来制约,但不允许对孩子的人身自由以及探望行为实施
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