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冷静期”仅限于夫妻双方因自主意愿而达成
离婚协议的情况,若在婚姻关系中存在
家庭暴力等恶劣行为,相关
当事人仍可通过向各级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进而达到
离婚的目的。需要明确的是,在
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冷静期”规定。具体而言,当夫妻一方提出
离婚申请时,可先委托相关社会团体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未能达成共识,则应径直向当地人
民法院
递交离婚诉讼状。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首先展开调解程序以妥协解决争议,然而,如若经鉴定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过调解也无法挽回,则应依法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