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权人未能接受偿还
债务且坚决抵制归还
抵押物品,则
债务人有权选择将交易标的物进行保管,简称为提存。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享有决定是否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责任的权益。
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先行使或放弃此项权力。
但需注意的是,除非提前履行并不对债权人造成任何利益损害,否则债权人都应保持沉默。
因此,当债权人未接受偿还债务且坚决抵制归还抵押物品时,即使没有给债权人和提前履行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债务人仍可选择依法将标的物进行提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
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
人死亡未确定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
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