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一方因对外借款而产生的负担,另一方是否有责任进行偿还是必须依据
债务的实际状况来做出判断的。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前提下,若男方或女方以其本人名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则此种情况应当被视作是夫妻双方需共同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另一方也应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然而,如果男方或女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举借,但这笔费用已经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额度的话,那么就应该被视为非夫妻共有的债务,根据此规定,另一方并没有法定义务去进行偿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