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
人格权受到侵犯时,不得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我国现行施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若他人因故意或过失侵犯公民个人姓名、肖像、名誉等多项
人身权利及人身利益,而给受害方带来严重的精神创伤与痛苦,则
受害人依法享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的权利。然而,对于
法人或其它机构而言,其人格权益同样可能遭到侵犯,但其不具备亲属关系,故无法通过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
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