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亲生血亲之间无法进行合法婚姻构成了我国现行《
民法典》中的重要条款。
根据该法典中所定义,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继父母与其接受并得到
抚养照料的继子女之间,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应当严格遵循并依照法律对于传统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既有规定来加以执行和操作。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对亲生血亲缔
结婚姻所施加的限制,也应当无条件地适用于养父母与子女及具有
抚养义务关系的继父母与子女这两个重要群体之间。
除此之外,将
拟制血亲之间的婚姻行为予以禁止,也是为了保护养父母或是继父母不会借助他们与孩子之间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进行强迫婚姻,从而
保证下一代的权益不受侵害。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论是直接的或者弱化了的
直系血亲,亦或是最多只能追溯至三代人且亲缘性较弱的
旁系血亲,都被明文
禁止结婚。
这种禁止亲属间结婚的规定,主要考虑到了遗传病的传染风险及其引发的伦理问题。
所谓的“血亲”,指的就是源自同一个祖先,有着深厚血脉联系的
家庭成员。
这些家庭成员可区分为直接的直系血亲,例如生身父母、亲生子女,以及父母的尊长和其孙辈等。
而旁系血亲则是指除了直接的直系血亲之外的其他亲戚,例如兄弟姐妹、堂或表兄弟姐妹,叔叔阿姨舅舅孪生兄弟姐妹等。
我们知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人员:
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堂或表兄弟姐妹;
长辈如伯父、叔叔、阿姨与晚辈如侄子、侄女;
长辈如舅舅、姨妈与晚辈如外甥、外甥女等等。
至于直接的直系血亲,除了有血脉联系的自然型的直系血亲之外,也包括了在法律规定之下被视为亲生父母但实际由
代理抚养的拟制直系血亲,同样都是禁止结婚的群体之一。
而旁系血亲中,其实既包含了自然旁系血亲,同时也包含了拟制旁系血亲,但是针对拟制旁系血亲是否也应当被列入禁止结婚的范畴,目前的立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细则或规定。
然而,部分法院在执法过程中仍然主张,拟制旁系血亲并不包括在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