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依据我国现行法制
法规,个人遭受到的
刑事拘留期限理论上限为三十七日之久。
然而,实际情况中,针对普通
刑事犯罪行为,
刑事诉讼拘留期限一般控制在十四天地内。
然而,若涉及
流窜作案、多起
犯罪事件或
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的案件,其拘留期限可升至三十七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司法机构依法
拘留的人员,如需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时,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出申请。
而在处理特殊性质的犯罪案件过程中,提交审查与批准的日期则可延长至一至四日之间。
对于流窜作案、反复实施犯罪以及成群结队进行
违法活动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而言,它们的拘留期限甚至可能延长至三十日之久。《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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