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为民事法律制度中颇为重要的两大概念——
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之间,存在着两个主要的差别区分:
首先,二者的属性大相径庭。
依据双方
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或是法定法则的要求,对象之一的义务方将承担起产生并行的民事义务的重任。
这一义务的表现形式在于,义务主体需要实践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满足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益。
然而,若义务方未在指定时间内践行其义务,那么他就会无法为权利主体维护起应有的权利,进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了。
因此,从权利、义务和责任这三个要素之间的关联性来审视,我们可以看到,民事义务层面的根本目的其实是为了保障权利人能够顺利地行使其对应的
民事权利;
而民事责任的真正内涵,则是为了推动义务方忠实履行自身的民事义务而起到的一种辅助作用,它更像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秩序的一项具有
法律效力的
强制措施;
其次,两种义务在法律约束力方面也有所不同。
自民事义务生成之日起,它便具有特定的法律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具体表现为义务人在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势必会面临民事责任的追究。
基于民事
法律关系里平等
自愿原则的需要,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力去强制对方
履行义务。
相比之下,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强制性的手段。
当义务方未能按时履行其义务时,权利方有权通过要求义务人承担起民事责任,或请求司法机关
强制执行等方式,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
赔偿损失;
(九)支付
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
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
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