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履行已发生
法律效力判决所确认义务者,若该行为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条件,则人
民法院应将其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以此作为依据对其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特别是:(1)虽拥有履行能力但却拒绝履行已有法律效力判决所确认义务的;(2)运用诸如篡改
证据、施行
暴力胁迫或利用威胁手段等方式来抵制或阻挠执行,以此逃避义务的;(3)通过虚假
诉讼、恶意
仲裁以及隐蔽
转移财产等手法逃避
债务执行的;(4)在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存在
违规行为的;(5)打破限制消费令规定的;(6)没有足够合理理由就拒绝履行执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