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概念,是指行为人在实施
交通肇事行为后为回避法律制裁而选择逃跑,从而使身陷危境之中的被害人由于无法得到及时援救最终悲惨死去的状况。
其中包括了以下四种具体情形:
首先,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由于过于心急地逃避责任而匆忙逃逸,就如同置被害人于不顾,其既没有对被害人的伤势加以细致观察,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救治措施便仓惶逃离现场,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需要承担因逃逸导致被害人终究丧命的的责任。
其次,当行为人意识到被害人遭受重伤时,为了逃避责任,他们居然有意将被害人安置在光线极其昏暗或甚至隐藏起来的场所,然后任凭其自生自灭,不管后续是否会有其他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袭击使得伤者更重甚至致死,行为人均将被判定成立
故意杀人罪。
再者,如果行为人先将被害人移至路边相对安全地带,期望他人能发现并施以援手,然而不幸的是,被害人后来还是因为其他车辆的交通肇事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再度遇害身亡,那么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这取决于被害人遭受伤害的严重性和被害人先行遭遇
交通事故的复杂情况。
最后,行为人故意认为被害人已去世,甚至将其置于易受其他交通工具侵害或者用杂物遮挡其身体,以致被害人在第二次交通事故发生时不治身亡。
鉴于逃逸行为依然是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这类情况也可以被视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来进行判断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