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的
继承中,女婿并不被纳入
法定继承人之列,无法继承妻子的父母即岳父岳母的财产。然而,若在特定的情况下,丧偶女婿对于岳父母有着主要的
赡养职责,不论其个人婚姻状况或是是否与岳父母共
同居住,都可以视为遗产的
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法律赋予的
继承权利。“主要赡养责任”应当体现在如下三个层面:首先,女婿应为岳父母供应主要的经济支撑。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主要的经济收入,无论此举是否发生于女婿
再婚后,以及女婿与岳父母是否共同生活;二是,仅仅提供了较高经济支持的行为并不能代表尽了主要赡养责任,还需要女婿为岳父母的习惯性生活提供重要的劳务帮助。进一步的说,这种主要劳务不仅涉及到对生活的全面照顾,例如生病时的照护和治疗,平日里的衣食住行等人事安排。最后,对老年人的赡养必须是持续且频繁的。总的来说,尽到了主要赡养责任并不仅限于物质内容,还应该涵盖尽可能周全的生活照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