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下列各类情况之一的合同,均应判定为
可撤销性的合同:
1.一方
当事人故意实施欺骗行为而为之的合同;
2.存在第三者使用
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自由意志下签订的合同;
3.当被请求
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正处于经济困境、精神压力倍增或是缺乏必要的判断力的状况时,贸然签定的合同;
4.由于重大误解和记忆失误而签署的合同;
5.根据法律规定,在另外的特定场合下所缔结的此类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