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
解除婚姻关系:
当事人若希望通过和平方式结束婚姻关系,则需履行以下步骤:1、首先,夫妻必须就解除婚姻事宜达成共识且自愿签署书面
离婚协议。其后,两人应联同前往一方之
户籍所在地区之
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申请。2、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各方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的那一日起算起三十天之内,任何一方如不愿再维系婚姻关系的,均可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原申请。3、待
离婚冷静期限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联袂造访婚姻登记机关请求颁发
离婚证。若经审核无误,婚姻登记机关将即刻为申请者
办理离婚手续,颁发离婚证给申请者以示正式解除其婚姻关系。
二、依据法律规定通过
司法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如夫妻中某一方坚持主张离婚的,彼方可先寻求由相关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或直接采取法律行动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在此种情形下,第
一审级之人民法院应对适用该类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负责在六个月内完成审理及裁决。倘若有任何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处理的,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许可,最多可延伸至六个月。如仍需延长
审理期限,则需上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