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形下的
债权转让行为不予准许:(一)依据合同性质本身所决定的,债权转让无法实现的;(二)在当事双方事前协议明确规定,禁止该类债权进行转让的;(三)按照当前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明示了禁止此类债权予以转让的。依照这一规定,当
债权人行使权力将其享有的权益进行转让时,必须向其
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如果未按以上程序执行,则此项转让对债务人而言是无效的。并且,债权人转让权力的通知在没有得到
受让人明确同意的前提下是不能撤销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