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在婚前
签定的相关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对其做出了明确定义。此等协议需与其订约者即夫妻之间所涉及的
人身权益或者物质财富紧密相连,且不得触犯社会一般性伦理道德规范与其他现行
法规条例,方得达成有效合法之作用。根据我国基本法之条款,对于已婚夫妻而言,他们有权自行商议决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获取的各项财产和原属各自个人所有的
婚前财产的归属权问题,例如各自拥有所有权、共享所有权或者部分行使所有权及部分共有的权利。相关约定应当以
书面形式表现出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