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通常意义上来看,如果未能提供直接证明夫妻关系已经达到破裂程度的清晰
证据,那么就很难在
离婚官司中取得胜利。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人
民法院对
离婚案件予以批准的判决依据是确凿无疑的
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如果在此类案件中缺乏可靠证据,往往难以赢得最终的离婚判决。我们诚恳地建议您在提起
离婚诉讼之前,先行着手搜集各种可能的证据。举例来说,来自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如双方
分居已满两年)、针对
婚外情行为的证据材料、反映
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错综复杂情况的文件或信息,以及由公安机关保存的档案纪录等等,都将成为重要而有益的证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