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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养义务三个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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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4-09
夫妻间负有的抚养职责,乃是基于婚姻的紧密实体所产生之责。
抚养义务涵盖了对于经济方面相互供给以及生活层面彼此支持的需求,成为一种生活所需的基本保障。
其设立的初衷就在于确保婚姻得以持久稳定,这也是构成婚姻关系的必要因素。
通常而言,这些抚养责任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得以展现与履行。
丈夫与妻子扮演的角色即是双方互相提供扶持的义务者,也是拥有请求对方提供扶持的权利人。
只有满足以下两个基本前提条件,夫妻之间才必须遵守此项扶养职责:
首先,确需抚养一方须真正处于生活贫困状态;
其次,拥有支付能力的另一方也应该切实具备抚养他人的经济实力。
确需抚养一方确实面临的生活困境包括但不仅限于:
劳动力的丧失,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日常生活资源的匮乏,年龄渐长,疾病缠身等等,由此导致他们的生活质量急速下滑,无法达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准的要求。
而另一方是否具备良好的抚养能力则是指应当负责支付抚养费用的那一方,他或者她将从这份婚姻关系中获益良多,而且还应有相当的经济基础及经济能力来承担起支付责任。
这样的一方可能会通过物质援助等方式帮助他们的配偶度过难关,尽快脱离贫困状态。
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
当夫妻中有一方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拮据,或者处在独立生存能力不足的,生活困苦的状态,或者由于健康状况恶化,年事已高等原因而需要得到抚养时,另一方若未能履行抚养义务,那就意味着需要抚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承担起抚养责任。
当夫妻双方因为抚养问题出现争执,他们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调节援助,或是直接向人民法提出诉讼判决解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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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养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扶养义务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夫妻扶养义务有哪些?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二、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贞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或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前自愿签订了“忠贞协议”,且该协议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序良俗的,应当认为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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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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