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负有的
抚养职责,乃是基于婚姻的紧密实体所产生之责。
该
抚养义务涵盖了对于经济方面相互供给以及生活层面彼此支持的需求,成为一种生活所需的基本保障。
其设立的初衷就在于确保婚姻得以持久稳定,这也是构成婚姻关系的必要因素。
通常而言,这些抚养责任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得以展现与履行。
丈夫与妻子扮演的角色即是双方互相提供扶持的义务者,也是拥有请求对方提供扶持的权利人。
只有满足以下两个基本前提条件,夫妻之间才必须遵守此项
扶养职责:
首先,确需抚养一方须真正处于生活贫困状态;
其次,拥有支付能力的另一方也应该切实具备抚养他人的经济实力。
确需抚养一方确实面临的生活困境包括但不仅限于:
劳动力的丧失,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日常生活资源的匮乏,年龄渐长,疾病缠身等等,由此导致他们的生活质量急速下滑,无法达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准的要求。
而另一方是否具备良好的抚养能力则是指应当负责支付
抚养费用的那一方,他或者她将从这份婚姻关系中获益良多,而且还应有相当的经济基础及经济能力来承担起支付责任。
这样的一方可能会通过物质援助等方式帮助他们的配偶度过难关,尽快脱离贫困状态。
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
当夫妻中有一方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拮据,或者处在独立生存能力不足的,生活困苦的状态,或者由于健康状况恶化,年事已高等原因而需要得到抚养时,另一方若未能履行抚养义务,那就意味着需要抚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承担起抚养责任。
当夫妻双方因为抚养问题出现争执,他们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调节援助,或是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判决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