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欠款行为本身并不会引发
刑事拘留,因为这属于典型的
民事纠纷领域,通常并不需要承担
刑事责任。然而,若
债务关系方未支付相应款项,应还款
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途径,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在此过程中如若被判定需履行相应义务却存在执行能力却仍拒绝履行,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将演变成为
刑事案件,进而可能受到刑事拘留的
处罚。这种情况下,倘若收到了启动
刑事程序的
逮捕令,被警方
拘留的时间可能长达三十七日,但具体
拘留期限将视相关案情事实而定。这里所说的“
情节严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首先,
债务人故意隐匿或
转移财产,或恶意处置财产以试图逃避债务履行,且已导致判决、裁定无法顺利执行的情况;其次,负债人和
担保人故意隐匿、转移或毁损已向法院提交
担保的财产,从而导致上述判决、裁定无法实现的状况;再次,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一方,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后,没有配合执行的意愿,使得指令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再者,债务人和担保人、协助执行方与政府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合谋,利用特权势力阻挠执行,
妨碍司法公正,最终使上述裁判无法落实的情况;最后,存在其他能力履行债务却不愿意履行的情况,并欠缺道德或伦理水平,其严重程度足以影响整个法律体系正常运作。《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