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选购新款手机时,可能会遇到被商家销售翻新的情况,这无疑构成了商业
欺诈。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当经营者存在故意为之或明知故犯的
欺诈行为时,他们应该,无条件地,按照
消费者的诉求给予合理的补偿。
这个补充的金额应该是消费者所购商品的总价,或者享受服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且需要乘以三倍。
如果补充的金额不足五百元人民币,那么数额上应该认定为500元人民币。
当然,如果有任何法律
法规有不同的规定,那么应该依据这些法规来判断。
同时,假如经营者在商品中掺入其他物品,有其他意图
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甚至用假货去替换好的、真的产品,又或者故意让不合格的商品冒充合格的商品,这些都是违反了规定的,除了要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之外,任何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于
处罚方式和机构有明确规定的,都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即使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也应由工商行政管理单位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整改指令,根据
违法的程度,可以单独开出书面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
违法所得至少多于一倍却少于十倍的罚款,如果找不到违法所得,则处以最低五十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还需要由有关部门下令停业整顿,甚至
吊销营业执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
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
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
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
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