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我们发现,对于那些被判处为期两年及以下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满足以下各项特别条件后,我们可以考虑实施
缓刑措施:
首先,该
犯罪行为的情节应当相对轻微;
其次,罪犯应该有足够的向善之心,表现出明显的悔过态度;
此外,他/她也不会对社会和他人产生任何更进一步危害;
最后,我们需要确保缓刑这一
刑罚手段对犯罪者所在的生活社区内的正常秩序并没有显著的负面影响。
对于那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我们可能会同时采取一些禁止性的措施,比如要求他们在
缓刑期间不得进行某些特定的活动,包括进入某些特定场所或者与特定人员接触等。
然而,对于这些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如果在
判刑之外还被判处了
附加刑,那么附加刑仍然必须
严格执行。《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