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
卖淫罪,乃指通过
暴力、威胁或其它不法手段,威逼他人从事娼妓活动的行为。
对于犯下此类罪行者,相关
量刑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可处以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附加相应
罚金;
其次,若情节相当严重且恶劣,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并且必须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其
个人财产;
最后,倘若该罪犯涉及到组织、强迫
未成年人从事娼妓活动,则需按照更为严厉的
法规予以惩治;
倘若在该罪行之外,尚有杀害、
人身伤害、强奸、
绑架等不同类型的
犯罪行为,也需要按照
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
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
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
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