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离婚纠纷之时,如果发现对方与第三者合谋
伪造了
债务,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措施来确认该项债务是否属实:首先,在正式
起诉阶段,如仅留存有
借款合同,且
债权人未能出席提供
证言,那么法庭将有充足的理由否定该项债务的合法性,这样的借款合同在法律层面通常会被否定其有效性;其次,针对
借款期限方面存在的明显漏洞进行合理论述,以论证该项借款的
虚假性质,或者表示没有任何必要使用该借款,这无疑将有助于实现拒绝承认该项债务的目标。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出示相关
证据加以佐证;再次,尝试寻找该债务的实际债权人,寻求他们解释债务产生的详细过程和背景信息。在大多数虚假债权人编造的说辞里,往往会提到
债务人因公司营业需求而向他们借款,如果这些债务并非用于股东投资,那么就不应当由个人承担;最后,倘若经认定该项借款实际上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就有理由主张该项借款应当属于对方的
个人债务,不应该由配偶承担。另外,对于那些伪造债务,试图侵占
共有财产的一方,在
共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可以适用较轻的比例分配或者不予以分享。《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