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时,
司法机关必须按照如下标准对案件进行
立案审查:首先,发行金额必须达到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其次,
行为人必须伪造、
变造国家公文、合法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再次,行为人必须用从募集到的资金从事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另外,行为人必须将募集的资金转走或刻意藏匿起来;最后,如果存在其他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都应该予以立案调查。在实践操作当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如何辨别本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区别。第一点,两者的主体构成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尤其是指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管理层以及相应的投资机构等;然而,诈骗罪的主体则是没有特定限制的普通人,他们可能以公司的名义发布
虚假信息,或是模仿其他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
违法活动。其次,在客观方面,本罪通常表现为制作
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进行
欺诈行为。这种发行股票和债券的行为大多会先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才可进行;相反地,诈骗罪涉及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是明显的
违法行为,不会得到任何政府监管机构的审批,所谓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通常都是毫无依据的编造。第三,这两种罪行在主观上都表现为有意为之,但是二者的意图和最终的
犯罪目标是截然不同的。诈骗罪的作案动机是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财产,而本罪则常常是用各种手法制作虚假文件,从而达到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目的。最后,虽然二者都对公众财产
产权造成伤害,但是本罪的
归责重点在于破坏证券发行的严格管理制度,而不是直接侵犯个人财富。在分辨这两种罪行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原则——看发行主体是否合法,看发行文件是否真实可靠。《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