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被征收人对于
征收补偿标准持有疑问和异议,他们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启动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程序进行维权抗辩。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申请行政复议者应在了解到特定
行政行为实施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将明确的复议申请书及与该项争议有关的详尽资料向上一级
管辖单位或当地政府提出申请。若对于行政复议的最终结果不满意,申请人可于收到行政复议决定文书之日起的第十五个自然日起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至于提起
诉讼的具体步骤,包括需向人民法院呈交结构清晰、内容全面的
起诉状并按照被告方人数提交副本等各项规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